公文的行文应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公文的行文关系与行文方向
行文关系就是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的,通常分为隶属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平行关系和不相隶属关系四种。行文关系是行文制度的核心。
行文方向就是公文发送的去向,分为上行、下行、平行和通行四个方向。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采用逐级行文、多级行文和越级行文三种方式。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平行文,是指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如市财政局与市教育局之间的行文。通行文,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具有告知性和规范性的公文。
二、公文常识之上行文的三种方式
1.逐级行文
逐级行文,即下级机关向所属的上一级机关行文,这是上行文最基本、最常用的行文方式。
2.多级行文
多级行文,即下级机关同时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和更高一级的上级领导机关行文,这种行文方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采用,如问题比较重大。
3.越级行文
越级行文,即下级机关在特殊情况下,越过自己的直属上级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行文。一般情况下,下级机关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三、行文规则
1.向上级机关行文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2.向下级机关行文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3.联合行文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2)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3)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4)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行文。
4.同级相互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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