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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贵州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每日一练 6月2日】

文章来源:163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编辑者:贵州人事考试信息时间:2019-06-09 09:35阅读:

  1.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A.体罚B.体罚、变相体罚
 
  C.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D.侮辱人格尊严
 
  2.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A.填鸭式B.题海式C.启发式D.灌输式
 
  3.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可以给予()
 
  A.行政处罚B.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
 
  C.撤销教师资格D.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4.明清之际思想家、教育家黄宗羲早就指出:“道之未闻,业之未精,有惑而不能解,则非师也。”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想学生好学,必须先生好学,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这些都说明教师具有()的义务。
 
  A.保护学生权益B.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
 
  C.尊重学生人格D.教育教学
 
  5.《孟子》中“夏日校,殷日序,周日庠,学则三代共之”,其中“校、序、庠、学”都是指()
 
  A.学校名称B.教师C.私塾D.六艺
 
  6.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原则。
 
  A.平等互利、相互尊重
 
  B.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
 
  C.独立自主、平等互利
 
  D.独立自主、相互尊重
 
  7.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
 
  A.初等教育B.中等教育C.义务教育D.学前教育
 
  8.()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A.学校、教师
 
  B.学校、地方人民政府
 
  C.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
 
  D.教师、地方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是()。
 
  A.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B.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C.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D.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A.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学校
 
  B.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
 
  C.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D.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参考答案解析】
 
  1.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本题选C。
 
  2.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题选C。
 
  3.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题选B。
 
  4.B【解析】教育家黄宗羲和陶行知的话说明,教师的首要职责是搞好教学,教好功课,要完成知识教学任务,教师就必须锐意进取,刻苦学习。要使学生学好知识,教师首先必须学好知识。本题选B。
 
  5.A【解析】根据文献,我国在夏朝就有了学校,称为“庠、序”,但尚未得到考古材料的确切证明。本题选A。
 
  6.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7.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9.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10.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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